[摘要]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广泛关注,所修订的部分内容更是引来多方争论与热议。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广泛关注,所修订的部分内容更是引来多方争论与热议。
修订法规是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及时组织全省11个设区市部分房地产企业与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代表、专家,共议《条例》修订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亲临现场,极其认真地聆听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沙龙现场,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气氛极为热烈。
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要不要收?收多少合适?
争议焦点之一:《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李述泉(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经调研得知,开发企业主要是对《条例》第五十二条反应较大,他们疑惑:其一,保修期如何界定,《条例》未予以明确。保修期是按竣工交付给开发商之日起计算?还是按交付给业主的时间起算?还是按交付使用后与房屋销售周期叠加计算?二是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比例偏高,沉淀的资金额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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