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本文讲述了九江市的一个案例,王某和他的弟弟作为共有权人将房屋卖给了李女士。买卖双方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中介公司见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另一份是根据房管部门要求的网签备案合同。然而,王某的弟弟只在网签合同上签字,没有在第一份合同上签字。后来,王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起诉王某兄弟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王某的弟弟认为自己没有在第一份合同上签字,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解答王某的弟弟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字
专注分享行业内的新鲜事,欢迎关注
9600元/平方米
价格待定
150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