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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意见出炉!每月每户最高补贴12元/㎡!

王元儿2020-06-16 21:11:10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保障供应结构,市住建局草拟了《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6月18日前反馈至我局住房保障与改革科。

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

邮箱:jjzfbz@126.com(仅用于收集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22楼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2日

PS:以下为“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和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精神,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指政府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给予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房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我市中心城区分两档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给予差别化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条 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在过渡期内不适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等共同承担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资格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核定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承担补贴资金的统筹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家庭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具体为:1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2-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第七条 租赁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12元 /平方米·月·户;其他家庭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户。

第八条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每户每月租赁补贴具体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保障面积

第九条 租赁补贴标准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保障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1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资格确定

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以确定为租赁补贴家庭。当租赁补贴家庭大于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未中签家庭再次进入轮候。当租赁补贴家庭小于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可不经摇号,直接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每年上半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协议签订

已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提交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与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登记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金账户信息。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三份、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各一份。

(三)信息备案

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将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房屋租赁材料审核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资金账户信息上报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中心城区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需求。租赁补贴原则上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四)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及市、区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需求和资金账户信息,向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通过审核的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无论个人是否自愿参与选房,均参加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分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租赁补贴发放中止。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租赁补贴保障优惠政策

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应保尽保”。对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优先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一户一档”要求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有效管理。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配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三)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

第六章 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年审,年审分为保障资格审核和租赁行为审核。通过已建立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档案,对市中心城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进行保障资格复审。对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应从审定不符合资格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符合保障资格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从发生改变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并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行为审核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会同社区对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发现无房屋租赁行为的家庭,应从审定无租赁行为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查,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定不符合资格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对需调整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第十八条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名单,对租赁补贴正在保障及轮候家庭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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