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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信息日报  2016-10-09 10:12

[摘要] 8日, 省政府公布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做部分修改。修改后,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时,育龄妇女不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居

8日, 省政府公布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做部分修改。修改后,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时,育龄妇女不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居住证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流动人口怎样进行居住登记?

租住房屋由出租人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申领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有稳定住所或就业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江西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领居住证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业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救助;

●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

●在居住地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选举,以及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政府临时救助;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持证者享有哪些便利?

可在居住地办出入境证件

●办理出入境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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