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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到期,房东收房 2万元装修费该谁承担?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2016-07-14 09:16

[摘要] “我花了2万多元装修的商铺,两年的租期到了,房东说收回就收回。”昨日,市民陈女士无奈地说。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李超铭)“我花了2万多元装修的商铺,两年的租期到了,房东说收回就收回。”昨日,市民陈女士无奈地说。

浔阳晚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6月,陈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在步行街租了一间商铺,经营服装销售生意,租期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谁承担房屋的装修费用。由于商铺内的装修较陈旧,在征得房东同意后,陈女士花了2万多元对商铺进行装修,随后搬入经营。今年租赁合同期满后,陈女士想要续租,但在租金的问题上没能与房东达成一致。“现在房东让我搬走,但我装修商铺的花费该由谁来承担?”陈女士对此有疑问。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陈女士征得房东的同意,是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他们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规定,在此情况下,若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就按照补充协议执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执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由于陈女士与房东没有就装修费用进行补充约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陈女士装修房屋的费用,要由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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