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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物业“不作为” 业主拒交物业费被起诉

浔阳晚报  2016-07-01 13:20

[摘要] 讯“因为物业不作为,我才没有交物业费。”昨日,家住紫荆苑小区的吴女士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她家从2010年开始漏水,她多次向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反映,但漏水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现在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我,这简直是欺负人。”

讯“因为物业不作为,我才没有交物业费。”昨日,家住紫荆苑小区的吴女士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她家从2010年开始漏水,她多次向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反映,但漏水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现在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我,这简直是欺负人。”

吴女士住在紫荆苑小区12栋1楼。2010年,她发现自家厨房卫生间的墙顶出现了水渍并开始发黑,于是向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反映了此事,还花了2000余元重新更换了墙上的石膏,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他们根本不为业主解决问题,我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去年,吴女士气愤地停交了物业费,但是近日却得知物业公司起诉自己的消息。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吴女士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故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追讨物业费。”

陈律师建议,物业公司“不作为”的问题,吴女士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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