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64元/月,下限为144元/月,分别较去年提高了400元和14元,该限额标准自2016年元月起执行。
九江新闻网讯(王丰平记者 谈思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5月30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中我市低工资标准等数据计算,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额进行调整。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64元/月,下限为144元/月,分别较去年提高了400元和14元,该限额标准自2016年元月起执行。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指单位和个人每月合计缴存额的高和低额度,月缴存限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单位个人合计10%),不高于12%(单位个人合计24%)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必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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