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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困难群众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生活保障

九江新闻网  2016-05-25 13:19

[摘要]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为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的难题,市民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日前制定并实施了《九江市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困难群众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生活保障

居户分离大程度方便群众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为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的难题,市民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日前制定并实施了《九江市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办理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 户居分离者可申请

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对象必须是具备本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乡困难群众(下称:户居分离对象),在非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且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申办人可以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低保救助。非户籍地居住仅限跨县(市、区)和跨乡镇(街道)两种情形。

充分调查 有异议者不纳入低保

申请对象向乡镇(街道)民政所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后,工作人员要对其身份证、户口簿和暂住证及在当地的房产、车辆及子女家庭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扫描,函告户籍所在地核查验证,并将结果以公函形式反馈给居住地救助机构。

居住地救助机构在收到户籍所在地的信息核对一致和未纳入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之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居住地救助机构要及时向户籍地同级救助机构提出纳入低保书面建议函,户籍地救助机构应根据书面建议函及时给予回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拟纳入低保的对象,要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户籍所在地要将公示情况函告居住地救助机构,对一方公示有异议的不能纳入低保。

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不因居住地改变而改变资金投入

居住地救助机构要对人户分离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季度)审核,并将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函告户籍所在地救助机构,根据各个家庭不同的变化情况,提出取消或增(减)低保金意见。

户居分离的低保对象,不因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资金投入,低保金仍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通过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2014年两区试点 现在全市推行

2007年,我市在首创低保对象异地委托管理,已经形成了居住地申办低保工作的雏形和基本经验。2014年,我市在全省首创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工作,在浔阳区和庐山区试点。经过两年的摸索总结,现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市推行,不仅更大程度地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便申办低保,而且也将大大降低救助机构办事成本和有利于强化动态管理。

据了解,我市建立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在全省属首创,对于下一步实施户口和实际居住地长期分离的低保对象开展异地委托管理,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是我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开创性和典型示范性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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