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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无出生医学证明等8类无 人员能上 了

中国江西网  2016-04-12 10:02

[摘要] 4月1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 人员如何登记常住 进行规定,让无 人员一圆“ 梦”。

4月1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 人员如何登记常住 进行规定,让无 人员一圆“梦”。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 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无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地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 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3 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 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 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 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5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 。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以办理 迁移登记。长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 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6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 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其他无 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 登记。

配套政策

探索建立无 人员社会救助制度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 登记制度。公安部门按程序修订 登记政策,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办理无 人员 登记的长效机制。同时,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 人员人像、指纹、DNA等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 的 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 人员 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探索建立无 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 人员或孤儿、孤寡老人等生活无着的无 人员,探索建立无 人员亲子鉴定、DNA信息采集经费救助政策。

我省提出,进一步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不断严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规范办理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制度。

禁设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我省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将办理无 人员 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逐渐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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