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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2016-01-18 09:55

[摘要] 日前,浔阳晚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为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情况,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黄梦如)日前,浔阳晚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为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情况,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据了解,在婴儿出生申报这一块,新《规定》相比旧《规定》,需持的证明材料里面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新《规定》还明确,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新《规定》里在申报项目登记里面明确,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这三种情形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近年来,随着农村户口所依附的利益增加,很多过去为农业户口,通过入学、招工等各种形式“农转非”后,现在又想将户口迁回原籍的需求日益增多。新《规定》为此明确:“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另外,对于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新《规定》比旧《规定》放宽许多,父母投靠不再有“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离异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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