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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救助再出新政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2015-12-03 09:22

[摘要]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江西保监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对“因病返贫”的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给出了具体量化标准,同时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对特殊贫困对象调整新的补助标准。

江西省医疗救助再出新政

贫困儿童患重病可获80%救助年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包四华)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江西保监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对“因病返贫”的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给出了具体量化标准,同时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对特殊贫困对象调整新的补助标准。

1、困难群众医保财政埋单

据介绍,根据新规定,本次医疗救助对象依然是六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针对城镇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据介绍,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

以往,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进行了病种的限制,只有在政策制定的病种范围内,才可以实施医疗救助,而《意见》指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过去设置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一律予以取消。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救助起付线及封顶线。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可根据患者的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付费用、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设置救助门槛,分类分档设置救助比例和高救助限额。并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参合居民,起付标准应降低50%。

同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按100%救助。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按100%给予救助。而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3、对特困对象可“补了再补”

据介绍,日常门诊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再予以救助。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象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再予以救助。

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

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的救助主要适用于已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的特困供养人员、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他们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需要提醒的是,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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