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浔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
九江新闻网讯(黄纪铭记者 余纯桃)昨日,浔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日员介绍,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即通称的“单身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门对办理涉台和以上9个国家公证所需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将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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