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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出售公告

九江新媒网  2015-09-01 09:34

[摘要] 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政策,满足广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购买意愿,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九办字【2013】19号)文件精神,经 研究同意,正式启动我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有限产权出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政策,满足广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购买意愿,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九办字【2013】19号)文件精神,经 研究同意,正式启动我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有限产权出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售范围:

本次出售范围为已建成入住的7个保障房小区,具体如下:

怡和苑(一期):位于学院路以北;怡居苑(一期):位于庐山大道以东、市财政局旁;怡溪苑(一期):位于十里大道延伸线以东;怡景苑:位于八里湖环湖路东侧;怡康苑(含桃李苑、竹苑、樱花苑、紫荆苑):位于怡康路旁;怡嘉苑:位于南山公园旁九莲南路旁;怡祥苑:位于八里湖前进西路南侧。

二、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采取“两步走”方式,先出售有限产权,购买100%有限产权满两年后再出售完全产权。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有限产权具体售价分别为:怡和苑(一期)2350元/平方米,怡居苑(一期)2300元/平方米,怡溪苑(一期)2270元/平方米,怡景苑2700元/平方米,怡康苑2200元/平方米,怡嘉苑2320元/平方米,怡祥苑2200元/平方米。

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 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的规定,上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价格,实施期限为即日起至新的出售价格公布实施之日止。

三、购买条件: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购买有限产权方式和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采取“常年就近申请、集中资格审核、及时缴款签约、按月办理结算、代理产权办证”的方式进行。

常年就近申请:申购家庭可常年向所在小区房屋管理站(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处)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核验及复印件一份);

集中资格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购家庭提出的申请材料以每月15日为节点进行统一收集,并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购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在原资料提交处领取);

及时缴款签约:申购家庭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单位九江市置地 有限公司核算购房款,并缴款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销售合同》;

按月办理结算:申请购房家庭自缴款完成后的下个月开始停租或减租,以月度为结算节点

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房家庭缴清全部购房款后,凭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到所在小区房屋管理站(或指定的物业服务处)注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自下月起停止计算租金

选择分期付款的购房家庭可按40%、70%、100%三个档次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付款次数不超过3次,即三年内必须缴清全部购房款完成购买,如三年内未完成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

选择分期付款的购房家庭,以月度为结算单位,按缴款比例减租,申购人凭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到所在小区房屋管理站(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处)重新核算租金并签订合同。

代理产权办证:对完成公共租赁住房100%有限产权购买且相关手续齐全的,由市置地 有限公司负责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五、相关事项说明:

1.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办理银行商业按揭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申请人,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购买时可提取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首套房购买家庭高可按房价80%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前可先提取后贷款,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其贷款限额。

2.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可申请购买完全产权,购买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

3.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根据基准售价结合楼层差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在有限产权售价基础上,综合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平均水平及建设成本和相关优惠规费、利润后确定,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具体价格以届时实际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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