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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9月1日起调整

九江新闻网  2015-08-24 09:09

[摘要] 8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9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有调整,较调整前平均增幅达38.1%,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均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邹雅思)8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9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有调整,较调整前平均增幅达38.1%,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均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

据悉,此次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平均增加了255元,平均增幅达38.1%。为保障失业人员的日常生活,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占同口径低工资平均标准的74.6%,三条保障线之间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衔接。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并参照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我市属于二至四类区域的调整。一类区域从75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均在南昌市);二类区域从71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适用于: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类区域从67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适用于: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四类区域从63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适用于: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根据我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至少参保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若缴费单位(含破产企业、改制企业)已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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