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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九江新闻网  2015-08-13 09:36

[摘要] 日前,市人社局、建设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立了上述四部门联动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建筑业 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力争2017年底实现在建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

九江新闻网讯(叶小英记者 邹雅思)日前,市人社局、建设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立了上述四部门联动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建筑业 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办法》首先明确了参保范围,凡在我市 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 建筑业企业,均应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也在参保范围之内。对于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分两种情况参保,一种是职工相对固定的由用人单位按二类企业基准费率和补充保险相应的缴费标准按月申报缴费,另一种在本市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 是农民工,其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暂定为工程总造价的0.1%和0.05%;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的在建施工项目,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参保,如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应在当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工程总造价×0.15%×(工程剩余施工期/工程总施工期),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筹资标准追加支付工伤保险费给施工单位。

《办法》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向参保地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 部门申报工伤;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明确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本人工资难以确定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待遇。《办法》要求建设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和缴费 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项目验收。今年四季度我市将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将对各地落实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根据《办法》,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力争到2015年底在建项目参保率达60%,2016年底达80%,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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