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瑞昌市民杨先生日前向浔阳晚报热线反映,他在瑞昌宝源春天一期购买的商品房应配有阳台门,但交房时开发商却不按合同执行,与开发商多次协商都没有得到令他满意的答复。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张新红)瑞昌市民杨先生日前向浔阳晚报热线反映,他在瑞昌宝源春天一期购买的商品房应配有阳台门,但交房时开发商却不按合同执行,与开发商多次协商都没有得到令他满意的答复。
10日,在宝源春天销售部,销售员拿了份合同范本出来,里面关于阳台门窗的约定是购房户自理。而杨先生拿出的合同上虽然也有这些文字,但“购房户自理”却与上文脱节,另起了一段。杨先生据此认为,上段的意思就是开发商提供阳台门窗。
该楼盘销售部门的一名负责人表示,与一期客户签订的合同是规范的,他们的电子合同先上交到瑞昌房产局备案,经房产局审核后再根据电子合同打印出文本合同。对于门窗条款中本应同段的文字被分成两个段落,她表示并不影响文字意思的表达,而且在他们看来也没有太大问题。因此她认为,合同的条款约定是明晰的,阳台门窗由购房户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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