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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4项举措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06-17 09:34

[摘要] 6月1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出台《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新政可以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诸多“利好”。我省要求各设区市今年6月底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实施。

6月1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出台《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新政可以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诸多“利好”。我省要求各设区市今年6月底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实施。

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长期限可提高至30年

新政规定,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可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款的70%确定高贷款额度。

新政降低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新政延长贷款期限,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期限可提高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新房可提取三代人的公积金,无房户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未使用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对个贷率偏低的设区市,可适度放宽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先还清商业贷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实现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非公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凭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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