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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柴桑春天小区停车被收费 业主质疑不该收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2015-03-05 09:38

[摘要] 柴桑春天一期业主胡先生2日对物业收取停车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国家法律规定不能收费。对此,律师表示,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可以收费。

小区停车被收费业主质疑不该收

律师:收费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张新红)柴桑春天一期业主胡先生2日对物业收取停车费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国家法律规定不能收费。对此,律师表示,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可以收费。

当日,胡先生表示,车子停靠在道路边也要收取服务费,而且收费比较高,为100元/月。他认为这不合理,因为道路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资产,物业公司收费了,钱到哪里去了?根据国家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全体业主的同意是不能收费的。

对此,律师表示,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确实都规定了小区共有道路的用途和收费需全体业主大会确定。而且在《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还特意就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作出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其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也专门针对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监视(或巡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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