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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要收回租的房子转让费应该退还吗?

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2013-06-29 06:49

[摘要] 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一桩房屋租赁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湖滨小区的的门面返还给原告张某,并按每月2500元支付2013年3月至6月的延期腾房使用费;判决原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被告李某门面转让费1.3万元。

租的房子支付了转让费

现在房东要收回房子转让费应该退还吗?

租了9年的房子,房东突然要收回,承租人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上法庭。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一桩房屋租赁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湖滨小区的的门面返还给原告张某,并按每月2500元支付2013年3月至6月的延期腾房使用费;判决原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被告李某门面转让费1.3万元。

被告李某是一位盲人按摩师,2004年,他从原告张某手中租下湖滨小区的一个门面,用来做盲人按摩生意,租金800元/月,并支付了门面转让费1.3万元。期间,李某和张某多次续签租赁合同,房租也不断上涨。

到2012年9月3日,又一轮的租期已到,张某想要收回他的门面,而李某却不同意,并提出让张某先按照市场价退还转让费。而且,在租赁期间,李某在门面中加建了厨房和卫生间,张某应先支付5万元相应补偿金,李某才肯把门面退给他。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了当地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张某和李某又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把门面再续租半年时间给李某,每月租金2500元,半年内李某可将门面转租出去;李某同意,半年后将该门面无条件交还给张某;李某要在交换店面给张某的同时,给付张某转让金2万元;另外,张某不得干涉李某转让该门面。

其实,李某的打算是在这半年内,将门面再次转让出去,收取一笔转让费。但是,有意向的人在看过该门面后,都知难而退了——因为张某将房租提高到了7000~8000元一个月。为此,李某很生气,认为是张某故意提高房租,为难他。因此,半年过后,李某再次拒绝归还该门面。

经多次催讨未果,张某于今年4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门面,并按每月2500元支付延期还房的租赁费。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张某提高房租导致自己无法转租,才导致其不归还门面,如果要归还门面,张某应该按市场价支付他转让费4万元,以及厨房和卫生间加建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且双方均予认可。原告张某要求在合同到期后收回门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延期还房使用费,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至于李某提出的退还转让费事宜,法院认为,李某当初在租赁该门面时,虽然支付了1.3万转让费,但双方并无转让门面之事实,故张某应该返还1.3万元转让费给李某。李某辩称的厨房和卫生间加建费,按照法律规定,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故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该请求。

判决后,张某很不服气,认为租房子收转让费是九江的传统,凭什么还要退还这笔钱?对此,法官多次约见张某,对其做思想工作,最终,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退还了8000元转让费给李某。本案到此也顺利告终。

■法理解析

本案涉及到三个热点问题,,租赁期已到,房子该不该收回?如果租赁期已到,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房子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子,承租人如果不返还房子,属于非法占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房子转让费的问题,从民法理论上说,承租人和店面所有权人是可以约定转让费的,租赁期到后是否该归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该予以退还,因为店面所有权人一旦收回房子,他又可以向下一个承租人收取转让费,这样的话,店面每次转租都可以收取转让费,等于房东既收取了房租又收取了转让费,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第三,至于李某装修房子的损失,如果李某的装修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与房东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他应该拆除装修,如果造成房东损失,他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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