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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华网江西频道  作者:施佳磊  2010-12-31 16:34

[摘要] 江西省近日下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近日下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江西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2.5倍;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当地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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